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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人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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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仁政”的本质及其局限性(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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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便对于今天不能对人民履行职责的统治者,孟子也完全会说同样的一番话。如果地方政府不能实施基本的安全和健康标准,从而造成生命和健康损失,那么领导人显然不能将其简单归咎于“自然灾害”、私营矿主黑心或奶农的贪婪,而是要为未能认真对待生命并防控危害而承担责任。这也是为什么中国今天实施了“高官问责制”:无论是自然还是人为灾害,相关负责人都面临“引咎辞职”的压力。例如在安徽阜阳的“毒奶粉”使数名婴儿死亡、众多儿童致病之后,福建福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在不堪问责的压力下而自杀,参见《福建福鼎市质监局长因劣质奶粉事件自杀》,《*潢色小说 .shubao2./class12/1.html大河报》2004年6月22日。

    孟子不仅阐述了人民的“父母官”必须符合的一般标准,而且进一步将矛头指向不能施行仁政的具体统治者。例如他公开批评梁惠王不仁:“仁者以其所爱及其所不爱,不仁者以其所不爱及其所爱。”《孟子·尽心下》。这个梁惠王不仅不能施行仁政,反而为了扩张土地而连年发动战争并惨遭失败;为了反败为胜,他驱使更多的臣民充当自己的炮灰。在孟子看来,这比孔子所谴责的“始作俑者”还要恶劣百倍。

    当然,孟子也谴责那些为虎作伥的乱臣贼子;没有他们的协助,暴君就不可能实现其贪欲或野心:

    今之事君者皆曰:“我能为君辟土地,充府库。”今之所谓良臣,古之所谓民贼也。君不乡道,不志于仁,而求富之,是富桀也。“我能为君约与国,战必克。”……君不乡道,不志于仁,而求为之强战,是辅桀也。《孟子·告子下》。

    这些“民贼”背弃了仁政,因而必然也和儒家原则格格不入:“君子不行仁政而富之,皆弃于孔子者也。况于为之强战?”《孟子·离娄上》。儒家认同的为臣原则是,对于王族的大臣,“君有大过则谏,反覆之而不听,则易位”;对于外族大臣,“君有过则谏,反覆之而不听,则去”。《孟子·万章下》。

    如果君主不能施行仁政并屡教不改,那么他将最终失去维持王位的正当性,沦为一个独夫民贼。在孟子看来,商汤、文武讨伐桀纣非但不构成弑君之罪,而且完全是正义之举:“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孟子·梁惠王下》。。这种革命性理论为推翻暴君统治的起义提供了合法性,比洛克在社会契约论中发明的类似学说早了两千年。中国的“替天行道”和洛克的“向天呼吁”(appeal to heaven)意思颇为相近,参见john locke, two treatises of gover, peter laslett ed**, cambridge uy press (1988), p**28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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