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为了人的尊严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二、“仁”的诠释(4)
牢记备用网站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其次,与此相关,《论语》所表达的“黄金法则”可被限于“横向关系”horizontal relationships,参见roetz, fu ethibsp;of the axial age, pp.137**140。。换言之,在孔子教导“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或“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时候,这里的“人”未必是指世上任何人,而是可以被解释为地位类似的人;在同类阶层之外,这种互惠关系就不再有效。然而,这种解释限度并不具备文本依据,因为孔子本人从来没有表达过这类限制。当然,儒学主要是一种关于纵向而非对等关系的具体伦理:君主对大臣的礼仪是仁慈,大臣对君主的礼仪是忠心;孩子要尊敬父母,父母则要关爱孩子。虽然严格的对等关系并不存在,但是“黄金法则”却仍然可以发挥作用。这项法则只是要求双方换位思考:君主应该考虑,假如自己是臣子的话期望从君主那里得到什么礼遇;臣子应该考虑,假如自己是君主的话期望从臣子那里得到什么报答;家长应该考虑,假如自己是孩子的话期望父母如何对待自己,余者类推。事实上,孟子甚至认为君臣关系在消极意义上是大致对等的:

    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孟子·离娄下》。

    儒家并不认为不同地位的双方付出和回报应该严格对等,但还是存在一种基本的对等关系,而且也没有理由认为这种模式仅限于宫廷关系。当然,在具体运用过程中,儒家明白人是有弱点的,因而并不仅限于要求换位思考。譬如君子应该如何对待小人呢?*潢色小说 .shubao2./class12/1.html难道应该想象自己作为一个小人需要什么?一个罪犯是否也可以让法官想象,假如他自己犯罪希望得到什么样的判决?对于儒家乃至任何人看来,这些推断当然是荒唐可笑的。因此,儒家必然会将“黄金法则”解释为情景或角色换位,而非道德品性换位;否则,仁者就无法“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因为换为小人思维之后就无法判断什么是仁以及如何求仁。当颜渊、子贡、司马牛和樊迟相继问仁的时候,孔子根据个人的不同能力开了不同的“药方”《论语·颜渊》、《论语·子路》。;而当子贡、齐景王、季康子、子张、子路、仲弓和子夏请教治国的时候,孔子也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了适合各人需要的不同方案同上。。“黄金法则”的积极形式只是表明,当仁者面对一个在儒家看来道德不成熟的“小人”时,他首先应该为其道德发育成熟提供必要手段。因此,儒家的法官面对一个自作聪明的罪犯时可以说:“既然你我完全不同,我不能适用你的逻辑;但是假如我堕落到你现在这样,我会通过我向你建议的方式回到正常的道德生活。”这意味着儒家反对为了惩罚而惩罚《论语·尧曰》。,但是显然并非不得不用“黄金法则”为犯罪开脱。</p>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