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儒家尊严观
虽然“人格尊严”本身是一个西方观念,但是我们可以在中国哲学中发现它的诸多思想渊源。当今一般将human dignity译为“尊严”,而这个词经常和儒学熟悉的道德术语“人格”连用。在历史上,“人格”经历了颇为曲折的意境转换。一开始,日本首先在心理学意义上使用这个词。但被引入中国之后,它和传统儒家的道德人格联系在一起,从而获得了道德和伦理色彩。参见朱义禄:《儒家理想人格与中国文化》,辽宁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1-18页。据笔者初步调查,最早试图将西方的human dignity和中国的人格观念联系在一起的是张东荪,参见张东荪:《理性与民主》,龙门书店1946年版,第47-82页。“人格”和“尊严”连用更准确地表达了*潢色小说 .shubao2./class12/1.html这个规范概念的全部含义参见张岱年:《中国古典哲学中的人格尊严思想》,《国际儒学研究》1997年第2期,第18页。,其中“人格”用来表述黑尔教授所说的“描述性成分”(descriptive element),“尊严”则表达了“规范性成分”(prescriptive element)。r*盡*盚are, freedom and reason (london: oxford uy press, 1963), pp**10**27.虽然它们并非经典儒学文本的常用词汇,但是笔者认为“人格尊严”一词最精准地把握了孔孟道德教义的主旨。
儒学中的人格尊严思想是一个复合规范概念,由描述、规范和情感三部分构成。在描述或认识论层次上,基于对人类社会交流的经验观察,这个概念包含人类生活的某些基本事实--或更准确地说,人类生活的可能性。这个层次属于相对客观的“实然”领域。在规范或评价性层次上,这个概念包含人对上述事实或可能性的主观评价,从中推演出“应然”结论,譬如哪些生活方式、行为或行为倾向应该被认为是高尚、值得肯定和“善”的,进而要求发扬和保持--至少避免主动伤害--“善”的义务。因此,前两个层次定义了人格尊严作为一个价值概念的规范意义。最后,在此基础上,情感层面产生信仰和服从这些规范所自然生成的行为表现,例如持之以恒的道德实践会体现为心理满足和自信,以及普通人流露出来的自然情感,譬如对他们看来合道德的行为表达赞许和不合道德的行为表达本能的反感。通过这种方式,情感层面为基本价值在正常发育的人类意识中的普遍存在提供了经验“证明”。
以下具体说明儒学中的“人格尊严”观念如何体现于描述、规范和情感三个层面。</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