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康德哲学中的唯心因素经过“二战”时期发展的存在主义理论而转向了相当极端的主观主义。这种主观倾向在康德哲学中已经存在,因为他最终似乎只是论证了人能够认为自己是自由的。为了在极其恶劣的生存环境中找到人类自由与尊严的安全之所,存在主义者转向了人类意识的内心世界,并将人格尊严等同于人选择和创造自我的自由,不受限制的极端自由成为所有价值的唯一基础。例如在一本代表作中萨特并未系统关注人格尊严问题。这里主要讨论他在《存在主义和人文主义》(existentialism and humanism)中表达的相关论点。存在主义者也写过有关人格尊严的著作,参见gabriel marcel, the existential background of human dignity (cambridge: harvard uy press, 1963), pp**128**135, 158。然而,虽然这本书的标题含有“人格尊严”,但书中只是零星讨论了这个概念,而完全没有澄清人格尊严的意涵。,萨特表达了著名的存在主义主题:“人不是别的,只是他将自己塑造成为的个体”;“人塑造自己,他不是现成塑造好的,而是通过自己的道德选择塑造自己,而他也不可能不作出道德选择”。jean*睵aul sartre, “existentialism and humanism”*盜n walter kaufmann (ed**), existentialism: from dostoevsky to sartre (cleveland/new york: world publising co**, 1956), pp**291, 306*蓖 *自由选择,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事实上,萨特比康德的普遍道德律走得更远,认为人不仅为自我立法,而且也是“为全人类决定的立法第一章
重构儒学--以人格尊严理念为中心00为了人的尊严中国古典政治哲学批判与重构者”,因而要“对自己和所有人负责”ibid**,p**292*薄5*是尽管萨特似乎认同康德关于某些道德在形式上是普遍的,他不接受任何先验(a priori)存在的道德律,坚持“人可以作出任何选择”ibid*潢色小说 .shubao2./class12/1.html**,pp**308**309*保*只要选择本身是自由的。他也不接受康德关于将人作为目的本身和终极价值的人文主义主张。恰好相反,存在主义“从不将人作为目的,因为人还有待决定”ibid**, p**310.萨特的《存在与虚无》深入探讨了存在主义对人类存在和自由的看法,并从中得出颇为独特的责任观,参见jean paul sartre being and nothingness: a phenomenologibsp;essay on ontology (trans hazel e*盉arnes, new york: washington square press, 1956), pp**76, 565, 598, 603, 797。。与此同时,存在主义不认为基督教神学适当表达了人类道德,既不存在上帝造人传说中的固定人性,也不存在《十戒》规训人类绝对不可为之事;每个人都是完全自由,并对自己的所有行为负责,即便行为不具备任何理性理由。既然存在主义认为个人选择在根本意义上是没有依据、不理性乃至离奇荒诞的,有人指责其主张道德虚无主义。我们无须检验这类指责是否有理, 但是存在主义的极端主观倾向确实使之不可能建设性地探索人格尊严的真意。spiegelberg,ibid**,pp**51**53.对于儒学和海德格与萨特学说之比较,参见余英时:《中国思想传统的现代诠释》,江苏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4-48页;关于道德人格的东西比较,参见徐复观:《儒家精神之基本性格及其限定与新生》,**出版社1951年版,第1-10页。毕竟,在没有任何指导原则的前提下,人类责任本身就失去了意义;如果人的价值选择完全没有任何理性依据,那么也难以理解人作为道德主体的尊严。存在主义并不能为人格尊严和自由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我们必须在别处继续寻找。</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