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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人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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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重构儒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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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u weiming, “epilogue: human rights as a fu moral discourse”,in de barry and tu weiming, ibid**,p**302.同时参见上述论文集中的其他论文:irene bloom, “fual intuition and sensus statement: men fuism and human dignity”, p**96,并比较g g*瞴ing, “transf fu virtues into human rights:a study of human agenbsp;and potency”,p**146。其中某些概念本身模糊不清,例如究竟什么是目的、什么“仅仅是手段”?什么是人类能力的完全实现?某些主张则相互冲突,例如人格尊严究竟是所有人普遍拥有的内在素质,还是只是某些人身上体现出来的外在特征?并不夸张的是,关于人格尊严的讨论从来未曾超越概念混乱的盲区。

    本书试图通过梳理传统儒学对这一论题的贡献,来澄清人格尊严概念。但正如标题所示,本书的“梳理”在本质上是一种重构,因为经典文本并没有提到“人格尊严”*潢色小说 .shubao2./class12/1.html;虽然儒学解释浩如烟海,但也从来没有在这个方向上作出过系统努力。然而,笔者仍然认为尊严概念最准确地把握了儒学的主脉,经典儒学对当代思想的主要贡献也正在于从人类独特的内在德性中发现了人的尊严;正因为有尊严,每一个男女老少才有能力过上在道德上理智、在物质上自足的生活。

    本章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简单回顾人格尊严概念在西方的发展,然后主要通过孔孟的学说探讨儒家君子所体现的人格尊严的意义。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道家和墨家等其他学派对尊严观念的发展没有任何重要贡献。如笔者在其他地方论述,这些学派对儒家理论和实践中的某些偏颇作出了关键修正。第二部分讨论儒家尊严概念和西方权利与义务观念之间的关系。虽然正如某些论点主张,儒学未能独立发展出民主和自由理念例如参见li yang, “fu value and democratibsp;value”,journal of value inquiry, 31(1997):pp**183**192。,笔者认为人格尊严概念确实深深植根于儒家学说之中,而这个概念所内含的创造性解释的潜力足以弥合中国文化传统和现代自由民主之间的鸿沟。尽管人格尊严意味着尊重与保护的普遍义务,因而主要是一种义务导向的概念,但是它对国家和社会所施加的一般义务相当于对个人赋予了确切并可操作的权利。事实上,和作为西方自由主义根基的霍布斯自然权利理论相比,儒家的人格尊严概念蕴涵着更为平衡和连贯的权利与义务观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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