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为了人的尊严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五、结论
牢记备用网站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五、结论

    综上,儒家的尊严观预设了上天赋予每个人的内在德性及其不可替代的价值;正是因为内在的道德潜能,每个人都具备基本尊严并有资格获得基本尊重。儒家君子理解并认同自己内含的价值,有意识地培育、实践并展现自己的德性,而其体现在外表的尊严自然要求一般人的尊重。君子不仅孜孜不倦地提高和完善自己的德性,而且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别人实现自己的道德潜能。虽然对特定人的尊重程度可以和其实现德性的实际成就成比例,但是人类的内在德性本身就构成了不可降解的人格核心,使每个人都具备要求国家和社会尊重的基本尊严。在这个意义上,即便婴儿(甚至只有生命迹象的胚胎)都和成人一样具有与生俱来的内在潜质,因而在成长过程中只能接受有助于发展内在潜质的对待。即便是十恶不赦的罪犯也具备同样的内在尊严,尽管这种尊严显然被他自己的罪恶糟践了;即使如此,正确的处理方式也不仅仅是惩罚或复仇而已,而是应该帮助他发现自己的错误、看到自己的价值并恢复自主培养德性的意愿和能力,进而成为一个自动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因此,国家、社会或私人的行为不能阻碍任何人实现自己的尊严,否则就失去了行为的正当性。这当然不意味着国家不能建立监狱制度,用于囚禁那些行为对社会产生严重危害的罪犯。然而,国家不能纯粹为了惩罚或维持公共秩序而剥夺人的自由,而是必须将罪犯当作人看待,因而设立监狱的目的是帮助他们发现自己的存在价值并恢复培养内在德性的能力,通过自己的努力成为“君子”。这个思路和儒家关于刑罚的改造职能是相当一致的。公权力的正当性在于履行基本义务,为每个人发展内在的价值和尊严提供有利的社会条件及与此相适应的政治与法律制度。为了*潢色小说 .shubao2./class12/1.html实现这个目的,社会有义务建立公平的宪法权利体系。在获得重构之后,儒家的尊严观可以形成权利和义务更为对等的学说,进而为现代人权和自由提供更为坚固的哲学基础。早在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就同时提出了两种普遍的人类理念--“人的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而儒学的重构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两者之间的关联。</p>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